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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钢结构厂家不及时进行完工工程的决算,造成收入滞后的情况是很普遍的。由于钢结构制造企业在合同的签订上一般是按工程进度结算价款,首先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预收款,在主钢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再收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安装完毕后收取剩余的款项,有的会留5%左右的质保金,待一年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收取。但是预收款以外的价款经常不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来执行,这样就在钢结构制造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你不付我工程款,我就不给你开票的局面,这样钢结构制造企业就不结转收入,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由于大多需要新建、扩建厂房、仓库的企业(甲方)对钢材不甚了解,自己采购材料委托钢结构制造企业加工的很少,一般都与其签订包工包料的全额钢结构工程合同。尽管天津钢结构厂家能在材料的报价上多赚他们一笔,却不能确保将来工程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分清责任。但是,有的天津钢结构厂家为了逃税收,授意其材料供应商将发票越过其直接开给甲方,而通过给予其价款上一定的优惠诱使甲方接受“飞过海”开来的发票,并且不提供安装费部分的发票。如果,甲方确需安装费部分的发票,就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虚假发票或者到地税机关代开安装费发票交给甲方。
实际上,甲方仍然按照合同全部金额将款项付给钢结构制造企业,由天津钢结构厂家将款项付给其材料供应商。由于同城可以使用支票结算,所以对于甲方来说,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只凭支票存根也不会发现发票开具方与付款方不一致。而钢结构制造企业通过设立账外银行特户,将甲方支付的款项存进该特户,再从特户将材料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这样就可以在财务账上不露痕迹,而将该笔工程收入隐瞒于账外,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